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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6/4/20)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省(市)驻沪办事处:
    1999年7月2日市建委制定办法了沪建建(99)第04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试行以来取得明显效果。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对沪建建(99)第0432号文件作了补充,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类别、规模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具体提出评标时间,连同招标文件报送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认可,以保证施工招标评标所必需的时间。在施工招标的评标中,评委应当提出各自的书面评审意见,评标结束,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时间内作出书面评标报告。
    二、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的,其技术标须在商务标开标之前,采用暗标的形式评定。如有半数以上评委认定技术标关键部分的施工方案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或者技术标得分未超过总分值60%的,不得参加商务标的开标。
    三、施工招标中凡不再审核标底的项目,其评标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的商务标或“百分制评标办法”的造价分,应参照市建委沪建建(1999)第0432号文件推荐的“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办法进行评定。
    四、评标办法不再单列信誉分作为打分的内容,施工企业的信誉情况应在投标入围时就予以考虑,并作为入围条件。
    五、列入施工公开招标的多层住宅工程项目,投标人的确定应当在相应的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中心认可的地点,由经审符合投标条件的各投标报名单位参加,并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定。
    六、施工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对合同主要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提出详尽要求;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其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一致。
    七、招标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中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应当按照专业要求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评委专家库中的随机抽取。
    八、评委委员会成员应当公正地履行执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委的评标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完善并加强对评委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专家评委的日常考查,及时向专家评委寄送资料,组织评委专家库的调整、更新。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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